最新消息

2017-02-07

移工三年期滿 雇主屆滿日前夕都可續聘

就服法52條修正通過,移工3年工作期滿免出境一趟,可續留台工作,雇主與移工須在移工工作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決定是否續聘,若不續聘需協助轉出。勞動力發展署近日發布新命令,雇主若已經轉出移工,又反悔想續聘,待移工工作期滿前,都可補件申請。不過每名移工僅限制補件一次。

勞動力發展署說,依據外國人聘雇辦法,雇主必須在移工工作屆滿工作期滿前兩個月至4個月內,決定是否續聘移工;若不續聘移工,需協助轉出或辦理出國等程序,違反則將可處6到30萬的罰鍰等。

目前發現有些個案,雇主原本已經將移工轉出,之後又反悔想續聘,為保障勞雇雙方權益,發展署發布命令,移工工作期滿前,雇主都可補件申請續聘。

發展署解釋,新的命令限制每名移工僅能補件申請一次,盼勞雇雙方能在移工工作期滿前兩個月至4個月內,確認是否續聘。
2017-02-07 19:31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即時報導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