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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符合免繳就安費之雇主(病人)資格,將無須另外提出申請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2項規定,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並簡化文件作業,自11月起勞動力發展署將主動比對衛生福利部資料,凡經濟弱勢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特定社會福利資格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無須申請即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預計有9,000名雇主受益。

勞發署也將比對溯及自10491日起的就業安定費帳務,如有符合資格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形,將採隨就安費帳單檢附溢繳退費申請書,方便雇主提出申請。

據統計,目前有提出免收就安費申請有3,354件,但勞發署比對衛福部資料,則有超過9千筆符合資格,顯示有約6千件未提出申請,近期將主動比對資料,最遠可追溯至1049月份的帳務資料。

考量雇主或被看護者的特定社會福利資格可能產生異動,發展署表示,針對享有免繳就業安定費的雇主,將定期勾稽免繳期間雇主或被看護者是否有資格異動的情事,並辦理通知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事宜。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詢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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