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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

逃逸外勞持自首文件 仍不得在外工作 民眾需避免違法僱用

​外勞行方不明罰則過輕,常被外界質疑人權過度擴張,對違法的外勞根本難以達到嚇阻效果,甚至有部分外勞誤以為逃逸後自首取得證明,還是能夠在外工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除非是人口販運被害人可申請臨時工作證,否則即使是自首身分,也無法合法工作,將發函移民署建請加強宣導,或加註相關文字,避免外勞對相關法令產生錯誤理解外,以及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法。

勞工局外勞服務科進一步說明,逃逸外勞自首可在外自己尋找住居,而被查獲者則須留置在移民署收容所,有仲介業者反映,部分自首的逃逸外勞持「自首單」到工地應徵工作,勞工局強調,這項證明文件只是說明外勞屬於自首身份,但絕非可以在外合法工作的通行證,只要提出具體檢舉事證,勞工局、移民署專勤隊就會進行稽查。

副局長許秀能指出,如雇主因不了解法令而不慎聘僱到非法的外勞,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非法容留」或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勞」,面臨15萬元以上75萬元罰鍰,對不知情的民眾來說也是冤枉,近期將函請移民署加強宣導,或是在證明文書上加註相關文字。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廿八日臺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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